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关于《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阳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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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石望铸钱遗址,是指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石望镇建设村,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五代南汉铸钱遗址及与铸钱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石望铸钱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四条 【保护原则】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管理体制】阳江市人民政府统筹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阳春市人民政府负责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望铸钱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职责。
石望铸钱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阳江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公安、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阳春市人民政府确定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国家、省有关机构开展石望铸钱遗址的考古发掘、保护和研究工作;
(二)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防火防盗、治理水患、加固危岩,防范水蚀风化等灾害发生;
(三)依法展示出土文物和有关资料,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建立遗址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四)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遗址保护范围】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规划。
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遗址保护规划】阳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规划等相衔接,经批准公布后施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编制或者修订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项保护方案】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报阳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要求】在石望铸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应当与石望铸钱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批。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阳春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遗址保护标志;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遗址、文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
(四)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五)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新建坟墓;
(七)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九)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阳江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协调石望铸钱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对石望铸钱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第十四条 【展示与利用】 石望铸钱遗址的展示与利用,应当保存、延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防止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鼓励利用石望铸钱遗址本体、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石望铸钱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鼓励利用遗址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将遗址开发利用纳入旅游规划。
第十五条 【展示场所建设】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石望铸钱遗址公园、石望铸钱遗址博物馆等展示场所,对遗址及相关文物进行展示。
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展示场所开展宣传推广、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提升遗址展示水平。
第十六条 【配套措施】自然资源、旅游、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门制作辖区地图与路标指引、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时,应当包含石望铸钱遗址相关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的普及宣传。
鼓励教育部门利用石望铸钱遗址开展文化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应急机制】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对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资金】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经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相关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人员聘用、专家咨询、物质奖励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等。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
第十九条 【保护合作】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石望铸钱遗址有关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
第二十条 【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收藏的与石望铸钱遗址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遗址行为的;
(三)贪污、侵占、挪用遗址保护经费、保护基金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破坏遗址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条款】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