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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阳江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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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阳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科。

  通讯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

  邮    编:529500

  电子信箱:yjrdfzgw105@163.com

    真:0662-3316230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治理与监督

  法律责任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阳江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相关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推动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规制与倡导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级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指导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市、县(市、区)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作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条【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执法与公共服务单位文明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文明执法;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落实便民措施,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第十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场所安全、秩序方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粗言秽语、大声喧哗、打架斗殴

(二)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引导与安排,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和抱婴者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无阻

(六)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七)不在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友善对待他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及挂置宣传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便溺,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防疫规定,配合做好检测、检疫、隔离、治疗等防疫工作,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在城市区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餐饮单位不乱排厨余污水,确保雨污分流;

)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交通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抢道、不抢行,不随意变道;通过交叉路口、途经人行横道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雨天驾驶或通过积水路段时应慢行,防止污水溅到路人身上;

)按照规定地点、标识和方向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通道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四)文明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汽车、共享自行车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头盔;

)出租车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应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抱婴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在封闭车厢内饮食散发异味的食物

)不在车行道实施拦车、停留、散发广告、兜售物品或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邻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景观设施和公共绿化,维持整洁有序

(二)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三)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伤害;

(四)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噪音,遵守作业时间;从事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关于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不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按规定停放电动车;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公约                                                                                    

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旅游公共设施,不破坏、损毁文物古迹;

(四)旅行社应当加强导游管理,不欺骗旅游者,引导文明旅游;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条【医疗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诊,尊重医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遵从医疗机构有关诊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

(二)保持诊疗场所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危害医人员人身安全,不损害医人员合法权益;

(四)医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维护好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坚持立德树人,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文明行为意识,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公民应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三)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良好师德师风,不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学生应当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举止得体,团结互助,文明上网,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上网、办网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参与网络活动时,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不发布、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三)不在网络以任何方式和技术去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下载未经授权的网络产品;

(五)不沉迷网络游戏,不参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

(六)网络运营者依法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注重言传身教,树立良好榜样,培育良好的家风家教;

(二)家庭成员应尊老爱幼,互助互爱,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纠纷;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互相忠、尊重、关爱,促进家庭和谐;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保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规范:

)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减少垃圾生成;

)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湖泊、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染物;

)保护大气环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保护野生动植物,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生态环保志愿活动

)应当遵守的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经营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二)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拒绝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四)不乱摆乱卖,不占道经营,摊位规范整洁;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宠物饲养文明行为规范】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饲养依法禁养的宠物。

(二)管好所养宠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影响公共安全,自觉即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

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进行常规体检;

)不虐待、遗弃宠物;

)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威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装入笼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干扰或危及他人;

)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宠物进入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共场所;

)应当遵守的其他饲养宠物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纸等资源

(二)践行绿色消费,拒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商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闲置物品;

(三)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或节能型汽车;

(四)应当践行的其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二十条【倡导文明用餐】在文明用餐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适量点餐,剩食打包;

(二)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酗酒,不劝酒,不在就餐场所抽烟;

(四)摒弃野生动物的习俗,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五)应当倡导的其他文明用餐习惯。

第二十条【倡导文明新风的行为在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崇尚节俭,举办婚事、老人诞寿、新居乔迁、婴儿满月、小孩升学等喜庆活动,应当注重文明内涵,合理规划消费标准规模

践行厚养薄葬、绿色殡葬、环保祭祀、文明祭奠;

)不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各类邪教组织,拒绝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崇尚科学,反对伪科学,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应当推行的其他移风易俗等文明新风行为。

第二十条【倡导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在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紧急救助、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 鼓励和支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依法建立各类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三)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鼓励宣传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和文明先进人物的事迹。

(四)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五)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应当倡导的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完善表彰与鼓励机制】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督促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表现突出、在文明创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和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加强部门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文明行为监管工作:

(一)网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教育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四)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事,推进文明祭祀,倡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有关不文明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劝告、制止、查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不文明行为

(九)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与完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倡导文明行为,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制定重点治理清单】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组织制定或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第三十条【治理重点领域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时,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三)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农贸市场周边等占道经营;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未用牵引带牵领;

(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八)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通道等非车辆停放场地停放车辆;

(十)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

(十一)违规使用远光灯;

(十二)出租车驾驶员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十三)租赁汽车、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

第三十一条【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健全投诉与举报机制】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和反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同时向12345平台及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要求但未规定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执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对不文明执法与服务的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文明执法规范与文明服务规范的情形,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