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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文章来源: 阳江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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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8号)

 

《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业经阳江市人民政府七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书面的意见建议于2021年11月10日前寄阳江市东风二路60号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侨工作委员会(邮编:529500,电子文档发送到yjsrdjkw999@163.com)。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 10 月11日

 

 

 

 

附件:

 

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石望铸钱遗址,是指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石望镇建设村,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五代南汉铸钱遗址及与铸钱相关的采矿、铸币、储币、运输等密切联系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石望铸钱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四条 【保护原则】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石望铸钱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五条 【管理体制】

阳江市人民政府领导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阳春市人民政府负责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望铸钱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职责。

石望铸钱遗址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行政部门职责】

阳江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公安、教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七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阳春市人民政府明确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承担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遗址保护范围】

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遗址保护规划】

阳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编制或修订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项保护方案】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报阳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要求】  

在石望铸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应当与石望铸钱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批。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阳春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遗址保护标志;

(二)在遗址、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

(四)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五)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新建坟墓;

(七)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九)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

阳江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石望铸钱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对石望铸钱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第十四条 【展示与利用】

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石望铸钱遗址本体、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石望铸钱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石望铸钱遗址的展示与利用,应当保存、延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防止对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产生破坏影响。

第十五条 【展示场所建设】

在不破坏石望铸钱遗址本体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石望铸钱遗址公园、石望铸钱遗址博物馆等展示场所,对遗址及相关文物进行展示。

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展示场所开展宣传推广、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提升遗址展示水平。

第十六条 【旅游开发】

在确保石望铸钱遗址安全和历史风貌不被破坏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遗址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将遗址开发利用纳入旅游规划。

第十七条 【配套措施】

民政、自然资源、旅游、交通等政府主管部门制作辖区地图与路标指引、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时,应当包含石望铸钱遗址相关内容。

鼓励教育部门开设有关石望铸钱遗址的课程,利用石望铸钱遗址开展文化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应急机制】

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对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保护资金】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经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相关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人员聘用、专家咨询、奖励表彰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

第二十条 【保护合作】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石望铸钱遗址有关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鼓励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与石望铸钱遗址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出借给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奖励措施】

阳江市人民政府、阳春市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在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从事遗址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二)无偿捐献与遗址有关的珍贵文物和资料的;

(三)阻止、举报破坏遗址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

(二)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遗址的活动的;

(三)侵占、挪用遗址保护经费、保护基金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破坏遗址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由阳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或第(七)项规定的,由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阳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效条款】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