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
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 1月8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和居住的全国十三届人大代表和由我市选出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五)在本市居住的曾任市本级正厅级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第七届阳江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